

郑州人大网6月28日讯:我市将立法规范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本市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有望在法律保障下进行预防和处理;作为缺水城市之一,我市迫切需要立法保护水资源―――昨日开始,《郑州市国家级开发区条例(草案)》、《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和《郑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开发区将有行政执法权
立法背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本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目前,两个开发区在本市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我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是本市高智力资源密集区、新型工业示范区和改革开放的窗口。
然而,两个开发区在建设管理中遇到了许多体制机制的问题。开发区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管委会职责不清,开发区内的各项政策落实不到位,迫切需要一部开发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
法规解读:原先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已成为制约开发区发展的主要瓶颈。此次提交审议的《郑州市国家级开发区条例(草案)》规定,授予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与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权。
――开发区应当做优先引进哪些企业?《条例(草案)》规定,对部分企业和机构进入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出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和机构应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境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和研究开发中心;金融、保险、物流等服务机构;法律、会计、科技、评估、信息、咨询、租赁等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
――鼓励自主创新。《条例(草案)》规定,管委会应当建立创业服务中心,为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与培育、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条件和综合服务;应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市场主体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凡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经认定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吸引人才有哪此优惠?《条例(草案)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在区内工作的高端人才实行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开发区内的企业聘用外地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条例(草案)》还对管委会的政府行为作了规定:涉及开发区产业发展和规划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
校园伤害事故谁是谁非将有法可依
立法背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问题,已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因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和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伤害,给孩子和监护人带来了物质损害和精神痛苦。但由于缺乏认定事故责任的明确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强的处理程序,造成事故处理中因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分歧较大,学校缺乏明确的赔偿经费筹措渠道,得不到有效处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本市校园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如何预防?《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校园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定期检查学校安全预防方案,落实预防措施。
――学校应购买校方责任险。《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未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学校,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所需资金,由其举办者承担;因学校过错,发生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所需资金,校方责任险的赔付金额不足以解决的,不足部分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条例提倡学生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这些情形学校承担责任。《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传染病但未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的;(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的。
――这些情形学校不担责。条例还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二)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教育、管理义务的;(三)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非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的;(四)学生未按学校规定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留校发生事故,非因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五)教职员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六)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发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条例(草案)》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同时,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立即报告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属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伤害事故发生如何追责?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凡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居民超额用水将加倍“买单”
立法背景:目前,郑州市是全国30个极度缺水的城市之一;而我市的中水、雨水利用还没有全面推广,而且投入的资金很少,新《条例》的实施,对我市节水管理、节水技术研究应用及水资源保护等都会发生积极作用。
法规解读:按照规定,今后,市、县(市)上街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水行政部门,确定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出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超计划用水加价收收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
条例要求,计划用水单位和城镇居民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核定。计划用水单位超出计划量的20%以下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两倍收取,超出计划量的50%以上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
城镇居民生活超定额用水5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生活用水价格的1.5倍收取;超过用水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生活用水价的两倍收取。
为完善中水设施,提高中水利用率,条例明确要求新建两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于规划区居住人口在三万以上或中水回用量每日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也必须建立相应的中水设施。同时,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两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升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或雨水。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