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人大要闻正文

郑州市人大通过养犬管理条例:街道办事处可办理注册登记

时间:2007/6/14 来源: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6月12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备受市民关注的养狗问题有了新规定。

收费多少  众口可调

  养犬收费是历来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反对养犬者认为“狗患”严重,希望借高费用限制养犬;宠物爱好者则希望门槛不要太高,不然超出预期太多,爱犬又会成为“黑户”。在《条例》提交审议前夕,郑州市犬只登记主管部门——郑州市市政管理局专门召开了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综合听证结果和市市政、畜牧、城管执法三部门联合养犬管理成本测算报告,《条例》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六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同时,为规范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及使用,《条例》明确规定,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制作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免疫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支出。

登记注册  重心下移

  除了降低养犬门槛外,《条例》另一引人注目的新变化是管理重心下移,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为此,《条例》确立了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在审议修改中又将养犬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放到了区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特别规定了委托注册登记制度。《条例》第七条规定:“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并对街道办事处养犬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届时街道办事处将提供宣传、培训、免疫、登记、植入芯片等一条龙服务,既便于养犬者办理犬只登记,更有利于对养犬情况进行监督,避免犬只泛滥,“限养”变成“放养”。

保障安全  强制免疫

  登记和免疫是养犬管理制度中的两个支柱,相对于注册登记来说,犬只不免疫对人们生命、健康的潜在危害更大。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对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执法部门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养犬人和管理人的责任,规定:“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到动物防疫机构检查。”“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签保证书  请您自律

  养犬本质上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喜欢养犬者有养犬的自由,反对养犬者有不被打扰的权利。要达到二者的平衡,关键是养犬人要有文明养犬的自律意识。在《条例》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现在居民小区很多,有的也很大,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小区的养犬具体管理事项,能够更好地管理犬只。《条例》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为增加养犬人的自律意识,《条例》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建成区内  严禁交易

  实践中常有打着宠物医院或者宠物商店的名义,变相进行犬类交易的行为,令执法者们感到头疼。对此,《条例》除了依然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外,还特别规定,“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否则,除了被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外,还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1998年9月24日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1999年1月1日实施。
  
  2006年10月30日,市人大代表柴清玉领衔,5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尽快治理狗患的建议,呼吁尽快修订《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
  
  2006年11月1日至3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深义的带领下,部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分成6个组,在晚7:30—9:00和早6:00—7:30在市内各区对《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本市的养犬现状进行调查和暗访,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座谈,共商依法限养办法。
  
  2007年6月6日,郑州市市政管理局举行郑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简易听证会,就养犬收费问题听取市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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