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分组审议《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情况
6月23日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组审议发言情况如下:
王 平副主任建议:1、第七条应当先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促进和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另外,资金应用面规定得太宽,建议参考成都市的做法规定得再具体一些。2、第五条第3款建议改为“政府相关部门”。
刘全心副主任建议:第七条中规定的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并且不够具体,同时与第八、九、十条有重复的地方,应该作进一步修改。
贺广勋委员建议:第十五条只要是“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专利项目”都应当优先立项,重点扶持,而不仅仅限于“重点行业、支柱产业”。
柴国合委员建议:第十条“本条中的‘财政资金’”有别于专利专项资金,对这块的资金来源,应当予以明确。
张正平委员建议:1、第二十二条应与第二十一条相结合,列明三种违法情况。2、第二十二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数额有点少。既然是违法,应从重处罚,是否能按专利评估价值的百分比来处罚。
王志昂委员建议:第九条与第十六条第2款有重复现象。
张进峰委员建议:1、第二十三条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连在一起,删掉“构成犯罪的”。2、第十五条“向生产力转化”的提法是否合适,再研究一下。
崔豫琳委员建议:第二十二条仅仅予以经济处罚还不够,而应当在管理上加大力度,比如取消其资格。
列席代表王万民建议:第十四条“经济社会效益”修改为“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分组审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情况
6月23日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组审议发言情况如下:
白红战主任建议:1、立法依据加上《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第四条第3款增加“财政部门”。3、第九条要能够体现如何解决“由于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费用的保障”的问题。4、第十一条仅阐述了质量责任,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把“安全”责任内容写进去。5、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应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房应使用统一的标准买卖合同”。6、第三十四条处罚应当明确具体,否则不好操作。7、第四章应体现买受人的责任。8、第五章“没收违法所得”和“追究刑事责任”应明确。
王 平副主任建议:1、第四条第3款应增加“财政部门”。2、第十七条规定“假冒他人名义”没有必要,不如改为“严禁开发商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假冒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第三十三条处罚力度轻,建议按收取预售款比例处罚,并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贺广勋委员建议:条例的实施日期不合适,建议按条例的审议通过时间来规定。
李建华委员建议:1、第四条相关部门中增加“人防”部门。2、第三十四条“拒不改正的”要加重处罚,处罚力度应加大。
柴国合委员建议:1、如果开发企业不办理登记手续,维修资金如何使用,建议界定一个合理的期限。2、第三十五条“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力度太轻。
张正平委员建议:罚则章节应增加对“发布虚假销售广告”和“不履行维修义务的”进行处罚的内容。
王志昂委员建议:第三十四条应明确罚金数额或行政处罚措施,这样便于操作,监督效果会更好。
崔豫琳委员建议:第十七条应增加“严禁中介机构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