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议和人大工作内容广泛,涉及方方面面,有很强的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部门多次强调规范用语,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人大称谓出现差错时有发生。仅从近段媒体报道和工作所见举例如下。
一是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两者一字之差,含义、法律地位大相径庭。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法律确认、人民赋予的一种职务。而“人民代表”是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公开推荐、为他们说话的“代言人”,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是一个政治概念,有特定含义,专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人民代表”的涵义则十分广泛,“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代表”,但“人民代表”不一定就是“人大代表”。
二是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统称为“常委会委员”或”常委”。法律规定,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常委会委员只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部分,如果在常委会会议的新闻报道中,只说“委员们审议发言”、“委员们审议认为”、“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之类的用浯,就是把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从“组成人员”中“排除”出去了。有的人还把“人大常委会委员”称为“常委”,就更不规范了。
三是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称为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但有的媒体甚至中央级媒体,经常在关于人大工作的报道中,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称为“主任、副主任”。如一家中央级大报在《西场镇撤并调查》稿件中说:“……乡镇一级还设有人大主任、副主任若干人。”某中央级电视台(新闻频道)“某论坛”主持人、嘉宾多次说;“……你作为一名乡干部、乡人大副主任……”
四是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3条、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所以,“主任、副主任”前面应冠以“常委会”三个字。
五是把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委会)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法律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委会)成员在同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采取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因此,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委会)负责人应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是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议案的审议、审查称为“讨论”。纵观媒体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报道,无论是程序性报道、深度性报道和规范用语都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尤其是人民日报、新华社的报道法律用语准确规范,但仍有一些媒体存在不准确的地方,如称“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主任”、称代表团审议为“讨论”等。“审议”、“审查”,是“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而“讨论”则是“就某一向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审查说成是讨论,有损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