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胡荃提出辞去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决定:接受胡荃辞去其所担任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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