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王志昂请求辞去所担任的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志昂辞去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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