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决议决定正文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时间:2010/11/1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5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二、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三、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7年6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四、郑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条例(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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