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四十五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23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6年10月23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着力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趋势,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预判、前瞻部署,构建兜底保障更加有力、居家养老服务更加优质、社区养老服务更加完善、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农村养老网络更加健全、医养康养深度融合的新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建设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加快健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1.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和强化示范引领、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统筹、信息管理等功能,实现县域养老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推动形成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
2.升级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依托乡镇敬老院、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规范化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承担乡镇(街道)区域内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协调指导、资源链接等功能,促进上下联动,实现供需精准衔接。
3.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依托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资源,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提高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与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上下对接,形成“中心+站点+家庭”养老服务链条。
三、丰富养老服务形态
4.夯实居家养老服务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切实履行经济供养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配置智能化设备,开展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鼓励社区、互联网平台公司、家政服务等社会企业上门提供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多样化服务。建立健全特殊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通过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落实“一人一档、一周一访”。
5.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严格落实新建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探索老旧小区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补足养老服务用房。支持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政府公益性岗位。充分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推行“社区+物业+养老”,增强专业照护、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推动“银发顾问”制度落实,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规划、政策咨询、资源推介等服务。
6.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质效。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硬件设施与运营机制,强化托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入住。制定政策,强化收费引导,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普惠性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鼓励市场型养老机构充分竞争、优质优价、高效服务,走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道路。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支持新建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者设置专区。
7.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加强闲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优先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依法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支持本村村民养老服务,鼓励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大力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
四、推动医康智养深度融合
8.深化医养资源就近衔接。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支持医疗机构办养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依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推行医院、养老院“1+1”紧密型医养联合体建设。深化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机制,畅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实现住院治疗和护理服务有机衔接,探索建立医保支持医养结合机构方便就医机制。制定上门医疗健康服务清单,完善“全链式”医养服务网络,鼓励医疗机构为居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深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
9.丰富特色康养服务业态。支持养老机构与中医药机构合作,发挥中医药优势,提供中医药康养、康复理疗、老年慢病管理等服务。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推广老年人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开展健身辅导、身体机能训练、心理健康与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深挖嵩山、黄河文化底蕴,培育中原旅居养老、文化康养、田园养老等新模式新业态,打造郑州本土康养特色品牌。
10.智慧赋能养老服务管理。统筹全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对接数字郑州体系,打通民政、卫健、医保跨部门政策壁垒,健全市、县、乡、村“三级平台、四级架构”的智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与线下服务深度融合,整合养老机构、社区站点、家庭养老床位等资源,培育一批智慧化的家政、餐饮、文化、体育等为老服务企业,实现需求供给高效对接。拓展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和智慧产品设备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探索建设一批智慧养老机构。推广适老化智能终端,强化老年人数字技能培训,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享受智慧养老便利。
五、强化养老服务发展保障
11.完善支持保障政策。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确保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55%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范围和保障范围。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性资金,支持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财政支持制度,制定利用社会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培育体系,支持市属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护理、老年康复、养老管理等专业和课程,建设市级养老护理实训基地。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投入机制,常态化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评估师、长期照护师等技能培训。支持引进高端养老服务人才,健全从业人员激励保障机制,落实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岗位补贴,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工龄津贴”“技能津贴”,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动态调整与职业晋升体系,支持其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等,提升养老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13.加快养老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产业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持续提高星级养老机构占比,打造一批全省知名的养老服务品牌,推动制定养老服务“郑州标准”。强化科技赋能,支持开发和推广智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家居、智慧健康、照护机器人等产品;支持养老产业与健康、养生、家政、旅游、文化、健身、休闲、金融等产业融合,鼓励区县(市)设立养老产业园区,推动银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六、推动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14.筑牢安全防控体系。完善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属地政府、管理部门及养老机构三方责任。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明确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法规政策、安全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风险监测。深化智慧监管应用,养老机构值班室等公共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各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动技术升级,全面提升综合监管能力。
15.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完善服务机构评估评级和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防范欺老、虐老、诈骗、非法集资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16.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广泛开展孝亲敬老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现代养老观念引导,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统筹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