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我局组织环保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因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会涉及到相关内容,现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请指正。
一、该条例第三条中“市、县(市、区)”与第五条第二款中“县(市)、区”有何不同;第三条规定的“……,其行政首长是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否包含市内各区(金水、管城、二七、中原、惠济)人民政府的区长。
二、第十六条中“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在本条例中对建设单位未报批环保手续的,在本条例中无强制措施,且无相应的处罚办法。
在本条中只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未规定工商部门的责任。这与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矛盾,该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而没有报批的建设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作人员追究责任,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办理环保审批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写入该条例。
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些体会:郑州市人民政府79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在今年六月底前,工商部门依照郑州市人民政府79号令中该项规定严格把关,环保审批工作开展很顺利,有效地控制了辖区内的环境治理状况。但是从七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因郑州市人民政府79号令不是地方法规,工商部门不再把关,从而造成新增环境污染等信访案件。
三、第二十五条中“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原有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现在郑州市拆除锅炉任务都在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金水、管城、二七、中原、惠济),是否以后此项工作由郑州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完成。
四、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本市市区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该条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引起信访,不具可操作性。
目前,一楼多为商业用房、楼上为居民居住,“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一句是对其前规定的否定。
另外,餐饮业如果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不在该处加工,只在此处外卖,是否符合上述不产生油烟的要求;“热污染”是否有规定温度达到多少度时为热污染。
建议此项规定:在居民楼下禁止开办餐饮、洗浴服务经营行业。
五、第四十五条关于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一项,该条例无相应处罚办法。另外,对焚烧杂草、垃圾等是否有相应规定。
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能考虑基层工作的困难,有不当之处给予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