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针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规定,“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的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关于该条款规定谈几点建议:
第一、该条款中“居民住宅楼”的范围含义要明确界定。这里所指的居民住宅楼是否包含商住楼(即楼房既规划有居民住宅又规划有商业服务用房),还是指纯粹的居民住宅楼(即楼房用途全部规划为居民住宅)。如果不加以明确界定,容易使人们对此条款使用的对象认识上产生分歧,影响法规的有效执行。特别是商住楼,商住楼即有住宅用房,又有商业用房,有的商住楼住宅较多,有的商业用房较多,称之为居民住宅楼或商用楼均不准确。商住楼是否划为居民住宅楼的范畴,应明确予以界定。
第二、该条款中的居民住宅楼如果是指全部规划用于居民的住宅,那么该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规划的用途是住宅,在居民住宅楼中开办商业经营场所是改变住宅楼的性质和用途,使居民住宅用房变成商业用房,这种改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从住宅楼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来看,居民的住宅楼转变为商业用房,在某种程度上是改变了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用途,是对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间接违反。通过立法,对这种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三商住楼内部分房屋已经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再将其列为居民住宅楼的范畴,禁止开办餐饮、洗浴业,则有违法律的平等性,与郑州市目前房地产市场规划发展的现实不符。目前,在我市大量存在着商住楼内的商用房用作商业服务经营场所,并没有改变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用途和破坏城市规划要求,完全是一种合法使用。商住楼中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的用房,如果禁止开办餐饮业、洗浴服务业,商住楼中商业用房使用收益范围就会缩小,房屋用益物权就会减损。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与纯粹的写字楼中的商业用房及其它商业用房,从房屋商用范围来看,应该是相同的。规划时并未有所区别和限制。所有商用房的所有权人,对商用房的用益物权应是平等的。如果针对商住楼中的商用房的商用范围进行限制,就会造成商住楼中商用房的所有权人与其它商用房的所有权人对商用房使用权益的不平等。从法律适用的平等性来看,同是商业用房,法律规定的权益应是平等的,如果对一部分商业用房权益从立法上进行限制,有违法律的平等性。郑州市大量商住楼的存在,商住楼的功能在规划设计时,有的为了追求楼房功能的多样性,楼房已经设计成集餐饮、洗浴、住宅于一体的多功能商住楼。目前,郑州市的纯粹住宅楼与纯粹的商业写字楼还不能够完全分割房地产市场。商住楼是房地产市场走向成熟的过渡品。根据我市的房地产的发展的现实,还不能够完全取消商住两用的性质。建议人大在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时,对不同的情况要进行相应的细划,以照顾到不同情况的各方利益。
以上建议仅供人大审议草案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