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谈两个问题:一是制定该条例的现实意义,二是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该条例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显示,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煤烟型污染的主要原因。我国大气污染中烟尘排放量的70%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都来自于燃煤。郑州市作为省会城市,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是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城市,出台这样一个控制燃煤污染的条例,必然能促进大气污染的防治,保护环境,从而保护人体健康。其二,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油烟等污染。过去虽然也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民法通则》等规定,但都是粗线条的,没有明确本条例规定的禁止事项,因而受到污染只是事后监督,出了矛盾再解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举一个受油烟污染的例子。我们开达律师事务所是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法律顾问,有专门的热线电话。今年夏天,我值班的时候就接到过六七个关于居民楼底下开饭店油烟呛人的咨询。我记忆最深的是有一对夫妇,六七十岁了,是一对知识分子。他们的楼底下是一个川菜馆,整天都是又麻又辣的油烟冲进他们家。而这位先生又是从来不吃辣椒的,常常是呛得他咳个不停。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说不归他们管,到环保局投诉,环保局去了人,顶多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点款,往往都是调解而已,而且调解是有次数的,只要川菜馆不搬走,他就得受罪。而环保局又没权力让川菜馆搬走,老两口都气得受不了了。今后有了这些禁止性规定,我想这种问题应该从源头上能得到解决。
二、几点意见和建议
1、草案中“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
(1)该“居民住宅楼内”范围不明确。到底是指一幢楼的楼内(比方说居民住二楼以上,一楼作餐饮、洗浴等场所),还是指住宅楼的范围内?因为住宅楼周围还有一定空间(比方说,不是在居民住的一楼或居民住的房子本身这幢楼,而是在居民住宅楼的周围)。我个人认为应当包括居民住宅楼在内的周围。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餐饮、洗浴场所往往是在居民住宅楼周围,甚至紧挨着居民住宅楼。如果范围太小,仅限于住宅楼本身的楼内,照样受污染,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我认为应当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周围x x米范围内禁止开办这些经营场所。
(2)不必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洗浴场所。①洗浴场所的污染主要是烟尘污染,热污染影响不大,因为一般而言,多数洗浴场所都是春、冬季开放,锅炉散发的热量对居民区周围环境影响不大。至于烟尘污染可以通过强制其燃用清洁能源来解决。②一般而言,北方人是天冷的时候去洗浴场所,热天在自己家解决。冬季时,居民拖儿带女到离居民区比较远的地方洗浴,很不方便。
(3)“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除外”,这样规定虽然照顾了商业区的情况,但我认为仍有不妥之处。①现实中的商业服务用房并非是单独的商业用房,往往都是商业居民混合区。由于在这些地方开办餐饮、洗浴等经营场所,同样也有油烟及热污染的问题。这样规定,似乎让人感到在这些地方居住的人的权利与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居住的人的权利不平等。②如果要这样规定,我建议要规定防治油烟及热污染措施,比如必须燃用清洁能源,油烟不能直接排出等。
2、“在划定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我认为这条很不好执行。因为城市民用炉灶数量多,规模小,排放量大且不易集中处理。你可以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但你禁止不了他人从这个范围以外的地方买进来。特别是目前城市供热、天然气不是很理想的时候,尤其是一些旧城区、都市村庄,作出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条件是否成熟?另外,这里的“划定的范围”,划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不明确是没有操作性的。是不是可以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市区内的民用炉灶,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3、鉴于油烟及热污染对居民生活的严重妨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是不是可以规定该条例有溯及力,也就是说对条例生效前开办的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等服务经营场所限期迁移或停业?当然,这恐怕涉及面比较大。但如果不溯及既往,就会出现边治理边污染的问题,过去受油烟污染的人群继续受污染。甚至因为条例生效后,其他地方禁止设立餐饮场所,原开办在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生意更好,扩大经营规模,使污染加剧的问题。当然,我提出溯及既往是有法律依据的。《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当然,以上意见和建议是在没有看到《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全文形成的,恐怕不太成熟或我提到的问题草案中已有完备的规定,权当抛砖引玉吧。作为一名律师,我愿通过自己的参与,为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作出应有的努力,并寄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的生活环境好转献计献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