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3月17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法律咨询委员人专家座谈会,征求对《郑州市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建议和意见。经过讨论,专家认为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协调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关系,符合郑州的实际需要。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简报如下:
1、关于《条例(草案)》有专家认为把本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调到第三款,并删去第四款。第二款与政府职能划分对应起了 。
2、关于《条例(草案)》第五条,有专家认为,为了提高工作和减少审批程序效率建议删去 。
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到申请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实地勘验,并按规定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第二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饲料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3、关于《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九条,有专家认为,本条概念太大,缺泛操作,应该突出 特色,应于细化( )。
4、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有专家认为,本条例第一款,第二款的30日,应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员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表述,把30日,修改为三十日( )。
5、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变质,建议修改为霉变( )。
6、关于《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有专家认为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把必须二字,修改为应当( )。
7、关于《条例(草案)》有专家认为,第十条第二款,禁止使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饲料建议删去( )。
8、关于《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有专家认为对涉嫌违法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