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12月22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21日上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室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汇总。21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参保如何处理,建议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参保,可以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为此,本条例可以不再作重复规定。
二、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失业人员不按期领取失业保险金,有时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本着强化服务、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本条关于“逾期不领取失业保险金,视为自动放弃该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似乎过于绝对,建议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本人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凭证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扩大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领取范围可能会危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建议认真研究。经反复研究和测算,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规定,不会危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其原因是:这部分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系出于个人自愿,如无特殊情况,他们仍会选择按月领取;经测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支出金额明显少于按月领取的支出金额。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郑州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