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9月23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1日下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22日上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议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表决的《关于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自199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商贸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由“管办合一”向“管办分离”转变,该条例中规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已不适应“管办分离”的新形势;条例中关于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条例赋予市场服务机构的职能带有许多行政管理色彩,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条例中关于企业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鉴于该《条例》存在上述问题,已不适应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法制委员会同意市政府的议案,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废止该条例。
以上报告和《关于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