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2月9日,法工委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对《郑州市信访条例(修改草案)》进行了讨论、论证。现将专家学者的意见汇总如下:
总的意见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在上位法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情况下 ,删除《条例》第26条、第28条中有关“收容遣送”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劳动教养制度备受非议且行将废止的背景下,删除《条例》第36条中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是符合法治原则的;在《行政复议条例》被《行政复议法》所取代的情况下,修改《条例》第37条,采取概括式的表述方式,是适当的。(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党金营,郑州大学教授侯宗源、苗连营,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授阎嗣岑,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国幸,河南财经学院教授王劲松,郑州市法学会副会长胡天中)
有专家学者提出,修改法规要兼顾其稳定性,对于修改条件尚不成熟的及可改可不改的条款,可以暂不修改。除政府议案提出的四条外,对其他条款,不必修改。(党金营)另有专家学者认为,对于其他不合适的条款,应该考虑一并修改。(阎嗣岑、苗连营、胡天中、侯宗源)
对具体条款的意见
1、关于《条例》第五条。按照该条的规定,处理信访问题应该“就地解决”,而实际上老百姓就是因为“就地”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才上访的。规定“就地解决”,必然造成基层的“截访”,不利于保障老百姓的上访权。(侯宗源)
2、关于《条例》第十条。根据该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乡镇政府可以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也可以只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从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的角度考虑,信访工作人员最好是专职的。(胡天中)
3、关于《条例》第十二条。该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可以应急处置。”对此有专家学者提出,什么是“紧急情况”,而所谓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什么措施,都不够清楚。这样规定,容易导致信访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苗连营)
4、关于《条例》第十四条。该条规定:“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专家学者提出,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是一般性的原则,没有必要对信访工作人员作出特别的规定。(苗连营)
5、关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但“分级负责制”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不够明确;规定“信访事项由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受理”,但“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 是如何确定的,某一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是谁,老百姓并不清楚,建议予以明确。(苗连营)
此外,专家学者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