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主任会议: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必要性。
我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0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维护我市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出现了不一致。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对《〈规定〉修正案(草案)》初审的意见。
内司委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取消原《规定》第26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二七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意见无异议。
2004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