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立法工作正文

专家学者对《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草案)》的意见

时间:2005/1/2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04年11月11日下午,法制室组织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司久贵到会听取了专家学者的发言。现将与会专家学者的意见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依照有关上位法,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多数条款都有直接上位法依据,同时也有不少创新的内容。如有关失业保险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都有结合郑州实际的新规定。总的来说,条例草案基本符合上位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此外,个别专家建议:(1)请考虑对失业保险工作中比较重大的实际问题,草案的规定是否已经到位;(2)请考虑第二章有关条款的逻辑顺序是否合理。
    二、具体意见
    1、关于条例草案第二条。有专家提出,为了使该条例的调整范围更为明确,有必要在本条中增加有关“失业”定义的内容。此外,建议将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修改为“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人员”。
    2、关于草案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有专家建议将“应当”修改为“必须”。
    3、关于草案第十五条。有专家建议,依照省条例,增加有关强制征缴的规定。
    4、关于草案第十七条。有专家建议,为了方便职工了解保险费缴纳情况,增加有关为职工办交费卡的规定。
    5、关于草案第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有专家认为,“按照规定”一语含义模糊,建议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
    6、关于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专家提出,对农民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划分三个档次是可以的,但同时也要考虑,对于三个档次的划分及其不同的标准,是否有充分的法律和实践依据、是否科学。
    7、关于草案第二十九条。有专家提出,该条第一款和和第二款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认真研究。第一款说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等,而第二款却讲如何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8、关于草案第三十五条。有专家建议将该条第二项与第四项对调位置。
    另外,与会专家学者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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