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立法工作正文

专家学者对《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的清理意见

时间:2010/7/9 来源:郑州人大网

  2010年7月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对《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清理意见。法律咨询委员会顾问杨聚章、吴合振,成员苗连营、杨传高、杨合理、刘家森、宋炉安、王登巍等参加会议并先后发言;另有部分专家提交了书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李艳、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场发展局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李艳主持。现将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简报如下: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审批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其核心内容已经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继续存在会产生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有违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建议废止。
  有专家认为,设立行政许可是《条例》的核心,主要制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条例》存在已无意义。根据管理实际,如果需要增加内容,废旧立新是最好的方法。(河南省高级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  杨聚章)
  有专家认为,根据郑州市地理位置优势和商贸城建设实际,出台该法规有一定的必要性,实践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条例》已基本不再应用了;另外,《条例》关于土地使用的规定有问题;市场发展局属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条例》规定不一致,建议重新制定或废止。(河南省高级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河南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  吴合振)
  有专家认为,《条例》实施以来确实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应该尽快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法实施至今已有七年,《条例》既没有修改或废止,也没有继续执行,有损地方性法规的权威。建议废止本条例,实践中如果确实需要,可以由政府出台相关规章。(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原法工委主任  杨传高)
  有专家认为,《条例》的核心问题是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审批制度,其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直接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已经没有修改的余地。事实上,《条例》已处于休眠状态多年,《条例》其他条款在立法技术上也有问题,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和实际状况,废止是比较好的选择。(河南省特聘专家、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苗连营)
  有专家认为,《条例》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定义不够明确、科学。根据《条例》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是建筑物或者建筑群,而不是经济实体,而建筑物(群)属于规划和建筑管理的范畴。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属于市场行为,《条例》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东西都纳入政府管理范畴,立法的价值取向有问题。(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监庭庭长、法学博士  宋炉安)
  有专家认为,政府的职责在于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如提供相关数据,做好服务工作等。《条例》除了行政许可制度违反上位法规定之外,其他条款如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废止或者重新制定。(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杨合理)
  有专家质疑,市场建设到底是市场行为还是需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作了严格界定,明确把市场的设立排除在行政许可之外,因此,《条例》从根本上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不是简单的修改的问题,而是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另外,即使制定一个新的类似的法规,但如果其重心仍然在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或经营管理,内容上可能会有市场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法规重合,建议认真研究。(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刘家森)
  有专家认为,《条例》的制定背景是建设商贸城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功利性,目前已经失去作用。《条例》的核心在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包括准入条件、准入许可和准入处罚。准入许可因与上位法抵触,属于无效立法;准入条件则是重复立法,因此《条例》已经缺乏存在的必要性,建议废止。(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登巍)
  有专家认为,条例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规定的不够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楚,如果继续存在,需要作大幅度的修订,建议认真研究。(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一级律师  李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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