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获绿色通道
自2009年全国人大财经委组成起草组正式启动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以来,各界期盼的修订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终于近日亮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呼声最大、最受关注的私募基金问题,修订稿作了明确规定,将其列入专章进行专门规范,此成基金法修订稿最大亮点。除此之外,有关放宽公募基金管制、增加基金组织形式、允许基金经理炒股等,都是主要修订内容也很受关注。
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修订案第十章从第一百条至一百一十一条共十二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了规范。从此,使私募基金真正走出灰色地带,具备绿色通道,和非法集资完全区分开来。
要求,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向证监会注册或基金行业协会登记。这只是要求其履行的一项手续。注册或登记,不表明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未经注册或者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应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应登记而申请登记的,证监会有权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客理的基金财产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
修订案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既然是非公开募集,就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幕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非公开募集基金,相较于公募基金而言,投资范围要广。即可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还可以投资证监会规定的其它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另外,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经证监会批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增加基金组织形式:可采理事型组织形式。
修订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募基金除可以采用契约型外,还可以采用理事型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采用无限责任型组织形式。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是借鉴国外基金发展经验而创设。
在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具有多项职权,保障基金持有人权益。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为改变此现状,新加的理事型组织形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选举产生,可以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更好维护持有人合法权益。
另外,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能真正发挥作用,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修订案第九十九条规定,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公募基金发行放宽:由核准变注册
依修订案,证监会应自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则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募集申请一经注册,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这些规定,意味着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监管发生了改变,由过去的实质性审查变为以注册为主的审慎性监管。这实际上也是证监会向市场化方向改革的一些举措被修订案吸收所致。
另外,修订案引人注目的还在于,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同时,允许基金经理炒股。在章节形式上,新增了基金行业协会。该协会是于今年6月6日在京刚刚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对于基金销售等服务机构,也做了比较全面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