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二〇二四〕第三号
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6月14日前反馈至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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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24年5月15日
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审议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双槐树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双槐树遗址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双槐树遗址,是指位于巩义市以河洛镇双槐树村为核心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及相关遗址。
第三条【保护原则】双槐树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遗址保护与弘扬黄河文化、建设中华文明地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保持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政府职责】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巩义市人民政府、双槐树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双槐树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双槐树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护机构】巩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双槐树遗址的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建设和维护文物智慧安全监管设施;
(四)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生态环境的活动;
(五)配合文物考古研究单位对双槐树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发掘与研究;
(六)组织双槐树遗址相关文物及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陈列展示;
(七)开展与遗址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组织开展双槐树遗址展示宣传工作;
(九)开展双槐树遗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十)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财政支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双槐树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助资金、捐献文物、投资建设、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
单位和个人通过前款方式参与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的,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税收、融资、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双槐树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双槐树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破坏双槐树遗址的行为。
第十条【表彰奖励】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对在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
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保护区域】双槐树遗址保护区域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依法划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保护对象】双槐树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内壕、中壕、外壕以及壕外相关遗迹;
(二)夯土基址、院落、瓮城、围墙、道路、房址、墓葬、祭坛、祭祀坑、天文遗迹、窑址、窖穴等遗存;
(三)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木器、纺织品等遗物;
(四)双槐树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五)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攀登、踩踏;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遗址保护标志碑和界桩;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擅自挖砂、取土、采石;
(六)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七)新建坟地、堆放垃圾;
(八)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九)放牧、焚烧等危害遗址文物安全的行为;
(十)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十一)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行为】双槐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工程建设;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五)其他可能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用地保护】巩义市人民政府根据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需要,依法对双槐树遗址保护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
巩义市人民政府按照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依法将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民、村民逐步迁出,妥善安置。
对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迁。
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
第十七条【监测保护】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遗址相关数据,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数字化监测。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危及双槐树遗址安全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巩义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鼓励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协助管理机构开展遗址保护工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九条【应急保护】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双槐树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危害双槐树遗址安全隐患时,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巩义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考古发掘】对双槐树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双槐树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考古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展示利用】双槐树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促进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鼓励研究】鼓励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双槐树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深入挖掘双槐树遗址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第二十三条【价值阐释】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双槐树遗址的价值阐释,充分反映中华文明历史文脉和民族根脉,体现黄河文化精神。
支持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考古研究基地和考古工作站,组织考古研学游等公众考古活动,挖掘、揭示双槐树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鼓励利用双槐树文化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传播交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双槐树遗址考古成果的开放共享和公共宣传,促进与其他黄河流域文化遗产间的交流互动、协同发展,推动黄河文化资源整合利用。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双槐树遗址进行展示和宣传。
鼓励开展与双槐树遗址相关的文化传播、文艺创作,探索利用国际组织、论坛等平台开展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
第二十五条【活化利用】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运营机制,推进双槐树遗址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研发,拓展文化服务内容,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双槐树遗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做好双槐树遗址知识产权申请、使用和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由巩义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危害遗址及其环境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巩义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部门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