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立法工作正文

一部法典的“最后一公里”

——地方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同频共振的郑州实践

时间:2026/7/28 来源:法工委

  2026年春夏之交,中原大地绿意盎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的节点临近,一场关乎法治统一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体检”和“精准微创”在郑州紧锣密鼓地展开。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坚决扛牢政治责任,以高标准部署、全链条推进、精细化落实的工作闭环,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各项任务。《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6月30日审议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于7月 日审查批准,将于今年8月15日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这不仅是一次法规的“瘦身健体”,更是一场法治的“提质增效”,既为法典在郑州全域落地扫清了制度障碍,更为美丽郑州建设筑牢了坚实法治屏障。

以清理之“剑”护法治之“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大制度成果。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了体系化、系统化的新阶段,对与之相关的下位法提出更高的协同性、一致性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洪流中,地方立法如何与国家大政方针同频共振,如何确保每一件法规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回答好的时代命题。
  作为建设中的国家中心城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示范区,郑州的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不仅关系民生福祉,也关系区域发展大局。长期以来,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绿色发展等领域,制定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为郑州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然而,随着国家层面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部分早期制定的法规条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与国家新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例如,有的法规中引用的上位法名称或具体条款已经废止或修改;有的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与上位法新规定存在冲突;有的法规内容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若任由这些“沉睡”或“冲突”条款存续,不仅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可能在实践中造成执法困惑、司法偏差,甚至阻碍改革发展。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深刻认识到,只有对现行有效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精准“拆弹”,才能确保地方立法始终与国家法治进程同频共振。此次集中清理,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的规定动作,更是郑州地方立法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是一次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俱进、提质增效的“升级战”,也是一次维护法治统一、保障法典落地的“攻坚战”,将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以严谨之“工”琢良法之“器”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法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深远,必须精益求精。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至善至美的工匠精神,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高位推动,精密部署。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将其作为年度立法重要任务。自4月初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常委会迅速响应,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召开工作部署会,印发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清理范围、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构建“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4月中旬至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集中研究清理工作。期间,全程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保持密切沟通,多次征求指导意见,确保清理工作符合上位法要求。
  ——全面梳理,科学诊断。工作启动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现行有效60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拉网式排查,筛选出28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利用、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领域的法规,逐条对照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国家新修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一对一”比对分析。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初步确定9部法规中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或明显滞后等问题,形成了问题清单和初步修改建议。
  ——数智赋能,精准识别。考虑到此次集中清理涉及法规数量多、条文关系复杂等特点,为进一步提高相关法规条文筛查精准度,市人大常委会利用智能辅助技术对初步筛选出的部分法规进行AI识别,生成清理建议列表。法工委参考智能清理结果,与前期形成的修改建议逐条比对、互相印证、查漏补缺,形成“AI辅助+人工研判”工作闭环。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应用AI技术赋能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了AI超级助手作用,有力提升了清理质效。
  ——开门立法,广纳群言。“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在清理和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法工委将修正草案初稿,通过郑州人大网站、郑州日报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发函征求意见建议。同时,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环保专家等面对面交流,倾听各方声音。从制度设置等细节问题的反复推敲,到执法主体、处罚幅度等核心条款的审慎斟酌,每一条修改意见都凝聚着民智,每一次讨论都闪耀着法治的光芒。

以修改之“实”铸善治之“魂”

  此次打包修改的9部地方性法规,涉及《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改内容直击痛点、靶向发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标法典,实现“无缝对接”。对标法典,是本次清理修改的核心任务。鉴于法典对各级政府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对法规中部分行政管理措施作出对应调整。例如,增加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按规定备案制度;将重污染天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应对措施的主体由“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出新要求;将禁止露天焚烧的范围明确为“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将核发林权证书的主体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多部法规中增加“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转致条款,实现地方规定与国家新制度有效衔接。
  ——与时俱进,回应“时代之问”。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上位法规定及时调整相关规定。例如,在修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时,优化相关管理条款适配城市发展新需求,删去超标排放污水有关规定;根据“双碳”目标要求,在有关生态环境类条款中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将部分条款中的“清洁能源”统一修改为“清洁低碳能源”;多部法规中涉及“城乡规划”的,统一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等。
  ——优化执法,破解“执行之困”。针对部分法规中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处罚力度偏轻、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进行优化调整,统一提高部分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例如,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作了整体性提高,与上位法保持协调一致,增强法规的威慑力;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边界和协作机制,避免“多头执法”或“无人执法”的尴尬;同时对部分条款中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表述进行细化,提升法规的可执行性。
  ——维护统一,消除“冲突之弊”。坚决纠正与国家新法相抵触或明显不协调的规定,删除部分法规中已经废止或修改的上位法名称,将立法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现行有效上位法;对个别法规中设定的超出上位法规定范围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进行调整,确保地方立法不越位、不错位;同时对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后名称变更的部门进行统一规范,比如将相关条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统一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保证执法主体表述准确统一。

结    语

  法者,治之端也。此次生态环境领域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如同一场及时的“法治春雨”,涤荡了旧规中的尘埃,润泽了良法善治的沃土。通过“清”与“立”的辩证统一,打通了生态环境法典在郑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不仅维护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更彰显了地方立法机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责任担当。打包修改的9部法规,并非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它们将与其他法规一道,共同构筑起守护郑州绿水青山的法治屏障,为郑州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郑州实践,将迈出更加铿锵有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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