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监督工作正文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诸关系

时间:2009/12/7 来源:郑州人大网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总结监督经验,改进监督工作,使人大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效果不断增强,在保障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机制体制、思想观念和对法律的理解把握等方面的原因,在监督法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也没有真正到位,距离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为:在监督意识上,主体意识不强,不敢主动监督;在监督对象上,没有做到监督工作和监督干部有机结合;在监督形式上,运用柔性形式多,运用刚性形式少;在监督效果上,只求过得去,追根究底动真碰硬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仅影响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权威。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把监督法实施到位,做好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正确认识、把握和处理监督工作的几种关系是必要的。对此笔者谈点个人看法。


关于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


  江泽民同志说:“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笔者认为,敢于监督体现的是对监督的认识和态度,善于监督体现的是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敢于监督是搞好监督的前提,善于监督是搞好监督的保证。不解决敢于监督的问题,善于监督就无从说起。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能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有力有效。

  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既存在不敢于监督的问题,也存在不善于监督的问题,不敢于监督是主要的。地方人大要做好监督工作,首先要做到敢于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对监督权的行使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开始是讳言监督,其后是“羞羞答答”地谈监督,提出“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如今各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发展并不平衡,存在很大差异,不敢监督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人大常委会要做到敢于监督,关键在“敢”:一是敢问。凡是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关人民利益和科学发展的大事,都要敢于过问、了解情况。二是敢议。对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和专项工作报告,敢于直言,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三是敢管。对于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敢于综合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整改。四是敢纠。对于政府出台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敢于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指出并坚决纠正。

  人大常委会要做到善于监督,关键是认真学习掌握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人大工作业务,善于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找准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与“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结合点,审时度势适时实施监督。要把监督的最佳效果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监督题目、监督方法的选择问题,解决好监督工作中“度”的把握。一是找准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摸透,使监督有的放矢,使被监督者口服心服。二是方式适当。注意监督策略,讲求工作方法,根据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刚柔相济。三是注重实效。监督的目的在于纠正偏差,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能够抓住关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做到了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既坚持监督的原则性,又讲究监督的灵活性,就能够做到有力、有效、有威。
 

关于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


  全面监督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全方位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范围和内容是广泛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凡是法律规定“一府两院”履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为,都可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但是,要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富有成效,在进行全面监督的同时,必须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这就是彭真同志早就指出的:“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重点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的,往往事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抓住这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监督,就抓住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关键,有利于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有利于监督工作重点突破,取得实效,推动全面监督的开展。当前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维护宪法法律尊严,解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监督查处不符合科学发展,违背法律规定,侵害群众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典型事件和行为,保障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通过重点监督的突破,提高“一府两院”对人大监督的认识,增强“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推动全面监督上水平、增实效。

  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监督会因客观形势的要求而有所侧重,形成监督的重点,但重点监督往往是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产生的。重点监督和全面监督是有机统一的,是“点”与“面”的关系,保证“点”,突出“面”,“点”、“面”结合,才能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仅有全面监督,会使监督平平淡淡,缺乏活力,忙忙碌碌却难见效果;仅有重点监督,又会使监督的范围狭窄,与日常工作脱节,影响监督效果。只有重点监督与全面监督有机结合,张弛有度,才会使监督既有广度,又有深度,成效显著。
 

关于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法律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规定是明确的,而对于所任命干部的监督规定却不够具体,导致人们认识上的一些偏差,甚至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不具有监督权。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本身就具有监督的内涵。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指‘一府两院’)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就是一种监督。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人大常委会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任命重要领导干部,向他们授权,却不对他们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是难以想象的。所以,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与对所任命干部的监督是一致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任何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与人事监督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认识、做法都是不正确、不可取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而权力是由具体人员掌握行使的。只有把监督权力与监督行使权力的干部,监督工作与监督做工作的人结合起来,对权力对工作的监督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出了问题,找不到打板子的对象,没有人承担责任,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难有效果的。

  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采用的方式也比较灵活。目前各地的通常做法,主要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对所任命干部的监督,主要是采用任前考核、法律知识考试,任后作供职报告、宣誓就职、工作评议的方式,对出现重大失误或触犯刑律的被任命人员,或免去职务,或撤销职务,或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实践证明,组织人大代表对所任命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关键是常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立足于“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周密组织,认真实施,避免流于形式。要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监督干部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重大问题的监督,发现违法乱纪、腐败行为,失职或者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处置意见。虽然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问题”,但这绝不等于人大常委会不去处理问题,关键是看人大常委会是否认真履行职权,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认真主动地处理问题。只有把工作监督与人事监督结合起来,将审议、发现问题与解决、处理问题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功效。
 

关于依法监督和创新监督

  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大常委会监督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规范性。严格依法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是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从地方人大常委会近三十年监督的实践情况看,虽然宪法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力,规定了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特别是监督法的实施,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和程序进一步具体规范,但对违法责任的处置手段仍不够明确。加之当前担任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的同志绝大多数是从党委、政府领导岗位转过来的,每次换届都是一次大换班,对人大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主体意识不强,直接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人大常委会监督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树立监督主体意识、法律至上意识、科学发展意识和执政为民意识,强化监督工作,创新监督工作。

  有人把监督法看做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限制和束缚,这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监督法是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保障和促进,而且给监督工作的探索创新留下了空间。创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依法办事,不留余地;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可依照法律精神和有关政策办事,留有余地;法律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看其是否有利于科学发展、有利于保护人民利益和在实践中是否行得通去把握处理。“述职评议”有不完善的地方,不能说明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可以不监督、不过问;“个案监督”有不同认识,也不能说明人大常委会可以放松司法监督。另外,如何搞好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如何审查和批准决算,如何更有效地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何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有效处置等,都需要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发展。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改革创新的事业。”创新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包括监督工作在内的人大工作的活力之源。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不断推向前进,需要解放思想,需要创新发展,需要不断探索监督工作的新思想、新办法,不断总结新认识、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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