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讲到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时指出:今年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进一步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其中之一是“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题汇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
这一举措的提出,引起了各级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际上,询问和质询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职权,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早已规定得具体明确,监督法进一步加以强调,并不是什么新规定。之所以让人们如此关注,原因在于,这一宪法、法律明确赋予的职权,长期以来很少得到行使,在全国人代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历史上更是鲜有。
受到全国关注的人大工作的“广东现象”,某种意义上就是从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权体现出来的。1994年7月6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条例于1994年9月1日生效。然而,省国土厅在同年8月两次向下属国土局发出“传真电报”和“紧急通知”,致使该条例未能如期实施。11月10日,21名广东省人大代表联名对广东省国土厅提出质询案,认为省国土厅的做法严重违法。质询会一结束,省国土厅立即下发了《关于撤销我厅两份电报的通知》。2000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佛山市代表团25名省人大代表对广东省环保局提出《对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质询案》,由于对出面答复质询的省环保局副局长的答复和态度不满意,代表们最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了撤销其省环保局副局长职务的建议。在广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询问和质询已成常态。实践证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不仅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橡皮图章”、“走走程序”等不正确认识,而且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督促“一府两院”切实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应有作用,推进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实现让人民监督政府。
询问权特别是质询权长期以来鲜有实践,是没有什么可质询的事情吗?非也!关键在于认识的偏差。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质询过于严厉,怕质询影响与政府的关系,放弃质询;政府认为质询是给自己难堪,畏惧质询。
质询,作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权力,审慎行使是必要的。但审慎绝不意味着放弃,放弃质询实质上是一种失职行为。在依法行使质询权,更好地发挥质询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上,有一个提高认识的过程,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也有一个习惯适应的过程,但关键在起步,在“第一次”。有了开始,迈出了“第一步”,认真总结完善,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对质询才能由畏惧到认识,由不适应到常态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更有力、更有效。让人民监督政府,质询这柄人大监督的利器不应当再束之高阁,应是该出手时要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