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监督工作正文

福建立法化解监督难 让检察监督硬起来

时间:2010/7/1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加强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加强。然而,由于法律监督相关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检察机关在实际法律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困难。

  为化解法律监督难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尝试探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今天,我们就福建省人大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解析。

  【引子】

  去年底,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一份群众举报:仓山区建新镇一村干部林某“多捞多占”,在2001年借新区规划征地之机,非法抢建房子,在随后的拆迁补偿中,林某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获得17万元补偿款。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早在2005年就收到过相同的举报,公安局原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没有立案。举报人不服,才继续到检察院举报。

  针对该案久拖未决的情况,2009年11月27日,仓山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和《更换办案人员建议书》。公安机关更换承办人后,侦查工作进展顺利,12月1日,林某被刑事立案,2010年1月6日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

  同样的举报材料,同样的办案线索,原来两年“查而不立”,现在四天之内就立案。这变化,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及诉讼活动加强法律监督的威力。

  “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决,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难点,以往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办法,侦查监督难以到位。”仓山区检察院侦监科负责人介绍说。

  事实上,不仅是侦查监督这一环节,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时,遭遇各种“监督难”,曾是不少地方检察官的共同经历。

  今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得通过,并自5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监督难”?和其他省份出台的同类“决定”、“决议”相比,福建的《决定》有何亮点?法律监督,难在何处?检察机关,如何发力?

  福建特色 亮在何处

  规定更加全面、细化,更具刚性效力

  “《决定》要求,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卫兵说,《决定》的一大特点是规定更加全面、细化,更具刚性效力。

  《决定》覆盖很“广”!比如,《决定》将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等都列入了监督范围。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现行调解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可能出现部分法官为追求较高调解率而强行调解、当判不判久调不决的情况,极少数法官借助调解过程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对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友聪认为,“将民事调解纳入检察院的诉讼活动监督范围十分必要。”

  此外,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等也明确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

  “福建省人大的《决定》与各省已经出台的决定、决议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出台的时间在后,吸纳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文件的要求,也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的文件内容融入了进去。”顾卫兵表示。

  《决定》规定很“硬”!“2400余字的《决定》正文中,写入了26个‘应当’,充分证明了其刚性效力。”陈友聪介绍说,《决定》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监督事项,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决定》视野很“远”!针对目前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如切实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防止和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依法惩处牢头狱霸,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决定》也作了规定。

  同时,福建省人大的《决定》也为探索和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前瞻性要求,预留了空间,如要求“积极推行在法庭审理程序中纳入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探索建立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对案件情况作必要说明的制度”、“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

  引人注目的是,《决定》特别对“监督者接受监督”的问题,明确规定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要督促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游劝荣认为,这充分体现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法律精神。

  法律监督 难在何处

  对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认识不清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实际运行,究竟难在何处?

  顾卫兵认为,司法人员包括检察人员自身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是一个原因。游劝荣说,现在仍然有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司法专业人士,还把检察机关只看作办案机构、反贪机构,对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认识不清。

  游劝荣认为,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监督具体工作的认识又不一致,就难免存在沟通协调难。对此,福建省人大的《决定》多处要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密切工作联系和配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决定》众多规定细致的条文,则指向了法律监督难的另一重要原因。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詹毅说,“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尽完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法律监督’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例如把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活动列入检察监督范围,是《决定》的一大亮点,但原有工作机制使检察机关难以了解并掌握刑拘情况。“连发案、立案、撤案情况都不了解,如何有效开展监督?这直接影响监督效果。”一个基层检察院侦监科负责人介绍说,去年立案监督4件,效果不尽如人意。今年前5个月,只监督了一起不该立而立的案件,还是通过审查报捕卷宗材料发现的。

  对此,《决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发案、立案、破案、撤案、刑事拘留、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逐步实现刑事案件信息网络互联互通。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处理的,也应当依法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检察机关的知情权,提高了监督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业务处处长谢小平介绍说。

  检察机关 如何发力

  借助立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福建省人大的《决定》的另一特别之处,在于立法过程。今年1月下旬,在福建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福建省工商联副主席陈阿涟等1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但是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必须通过立法层面加以解决。”陈阿涟说。

  由于广受关注和重视,《决定》立法进程加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5月一次审议即予以通过。记者了解到,《决定》初稿不但征求了省内各地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们的意见,还先后组织召开了3场专题座谈会。

  游劝荣说,我国的法制建设,早期的立法主要定位是约束管理对象,而自从1989年出台行政诉讼法之后,越来越多主要定位于约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行为的法律出台,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集大成者。“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进步,也是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大背景。

  近些年来,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司法腐败问题持续引发关注。陈阿涟说:“人大代表每年在审议‘两院’报告时,也重点关注司法公正问题。”

  游劝荣认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其特殊性,由于司法活动专业性强、程序约束多,同时保密要求也高,外界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难以发力。“加强体制内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作用,就成了大势所趋。”

  地方人大根据各地实际,以地方立法形式支持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当属必然选择。

  目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贯彻《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全省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加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如何发力,社会充满期待。 本报记者 余荣华

版权所有: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9890600 传真:0371-89890700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浏览 豫ICP备1202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