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王二松请求辞去所担任的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和《代表法》第四十一条“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接受王二松辞去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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